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亚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满丰村(木村后)。
法定代表人:涂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强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社区福成巷*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开强。
一审被告:中山市荣昊鑫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玲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亚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亚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强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强浪公司)、黄开强以及一审被告中山市荣昊鑫机电有限公司(简称荣昊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亚峰公司申请再审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于2015年11月12日对涉案专利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并且已经于2015年12月9日发文给被申请人,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
而终审判决是在2015年12月31日,即涉案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认定申请人侵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强浪公司、黄开强以及荣昊鑫公司均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须以确定涉案专利权是否依法有效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尚处于行政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应中止本案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