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伦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海燕,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佩琪,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
委托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施色远,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东恒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珠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广州市荔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1月4日,路易威登马利蒂以荔恒公司、东恒珠宝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注册号为第24102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商品商标的专用权。
路易威登马利蒂发现荔恒公司、东恒珠宝公司在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共同开设了东恒银饰专卖店铺。
荔恒公司、东恒珠宝公司共同实施生产、销售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给路易威登马利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路易威登马利蒂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荔恒公司、东恒珠宝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链商品,销毁其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权的库存或待销售手链商品;
2、荔恒公司、东恒珠宝公司连带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因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所致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3、荔恒公司、东恒珠宝公司连带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样品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8万元人民币;
4、荔恒公司、东恒珠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东恒珠宝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东恒珠宝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荔恒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此,东恒珠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东恒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东恒珠宝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一审被告荔恒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其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路易威登马利蒂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东恒珠宝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邓洁婷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