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80号原告:金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辉,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众力士建筑机械商店,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现代五金机电物流园D区6号。
经营者:张雅峰。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宜航电器商行,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现代五金机电物流园D排7号。
经营者:徐坤朋。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众力士建筑机械商店、郑东新区白沙镇宜航电器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1年5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民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