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107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大众创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复康路196号王顶堤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商业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臣。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众创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