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341号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新建路132号万达公馆6幢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6272835K。
法定代表人:朱明桥,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驿站副食百货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西峡县白羽街道南大街邮政局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3MA9FEDJ26C。
经营者:孙中晓。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峡县驿站副食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