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33号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珍,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思仪,女,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永辉家用电器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
经营者:王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景洪,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特别授权。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永辉家用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