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50号原告:李学超,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辉,男,1966年4月29日,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希彬,山东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学超与被告王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786616.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