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泽恩,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魏俊恺,男,台湾省台北市人,身份证号码:×××3614,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智全,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魏俊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54××××.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包括广东省辖区在内的专利民事案件,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上述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相关专利案件,但原审法院所在市为广州市,不包括东莞市,而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东莞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法定立法机关制定,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本案应优先适用法律。
因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邱魏俊恺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但只是笼统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的管辖权,即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邱魏俊恺以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所作的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无冲突,应作为确定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后,原审法院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东莞市两级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东莞市好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