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63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某非洲外商的订单加工生产标有“BOSS”、“NIKE”、“BURBRRY”、“CHANEL”、“ChristianDior”、“adidas”、“LACOSTE”等7个商标的袜子,后放置于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东区5幢2单元一楼仓库内。
2016年1月14日,标有“BOSS”、“NIKE”、“BURBERRY”、“CHANEL”、“ChristianDior”、“adidas”、“LACOSTE”等7个商标的袜子共计120720双在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东区5幢2单元一楼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上述袜子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8361.2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某非洲外商的订单加工生产标有“BOSS”、“NIKE”、“BURBRRY”、“CHANEL”、“ChristianDior”、“adidas”、“LACOSTE”等7个商标的袜子,后放置于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东区5幢2单元一楼仓库内。
2016年1月14日,标有“BOSS”、“NIKE”、“BURBERRY”、“CHANEL”、“ChristianDior”、“adidas”、“LACOSTE”等7个商标的袜子共计120720双在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东区5幢2单元一楼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上述袜子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836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公证认证、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季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