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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与重庆富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民终243号
案件名称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与重庆富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重庆富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2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高庙村张坪社。

投资人:蒋洪,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利,重庆乐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静,重庆乐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富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青龙庙村3社。

法定代表人:赵祖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晓,北京一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以下简称三峡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富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秋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峡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杨利、罗静,被上诉人富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小晓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三峡机械厂因与富秋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峡机械厂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重庆九龙坡区三峡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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