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鑫晟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仪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潘恩,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鑫晟光电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