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31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赤壁市。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舒某出庭支持公诉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及辩护人李俊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受张某1(另案处理)的雇请,未经“Joyoung九阳”“苏泊尔”“SUP⊙R”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中山市东凤镇永南路122号出租屋中山市某出租屋一楼组织他人生产、组装标有“Joyoung九阳”商标的DJ13B-D08D、DJ13B-D6SG、DJ13B-D31D、DJ13B-D58SG、DJ13B-D07D等5种型号的豆浆机,并租用仓库库存放标有“苏泊尔”“SUP⊙R”商标的SDHCB18-210、C21-SDHB18型的电磁炉。
2015年10月20日上午11时,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永南路122号出租屋中山市某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随后,公安人员分别在上述地点以及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新村仓库中山市某村仓库、东凤镇南角东街8号出租屋东凤镇某出租屋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豆浆机、电磁炉成品及半成品、配件一批,共价值人民币505818.6元,其中缴获的假冒“Joyoung九阳”商标的豆浆机成品、半成品及配件价值人民币447034.6元,假冒“苏泊尔”“SUP⊙R”商标的电磁炉产品、半成品及配件共价值人民币58784元。
又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315858号的“joyoung九阳”商标的注册人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豆浆机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止。
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joyoung九阳”商标与该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中山市东凤镇永南路122号查获的标有“joyoung九阳”商标的产品、配件等均为假冒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商标注册号为第7081363号(指定颜色)、第7081373号的“苏泊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包括电炉、电炉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
商标注册号为第7081378号(指定颜色)、第7081385号的“SUP⊙R”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包括电炉、电炉灶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止。
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苏泊尔”“SUP⊙R”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证实,在中山市东凤镇永南路122号查获的标有“SUP⊙R”“苏泊尔”商标的电磁炉产品、半成品及配件等均为假冒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深圳嘉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经理郭某川郭某某的陈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主管潘某庆潘某某的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方位图、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缴获的物证照片、办案说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及情况说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手机的通话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邹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佘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龙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5的证言、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Joyoung九阳”“苏泊尔”“SUP⊙R”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是从犯,经查属实,本院对辩护人请求以此对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一并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辩护人请求以此对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并采纳。
根据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且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坤朋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的豆浆机成品、半成品、配件以及假冒“苏泊尔”“SUP⊙R”的电磁炉成品、半成品、配件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