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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巧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8民初4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巧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谢巧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4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天津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巧枝。

经营场所宿松县。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巧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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