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4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天津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巧枝。
经营场所宿松县。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巧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