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10号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鹃,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宝,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武汉法利莱切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家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鹃,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宝,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湛。
被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
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法利莱切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法利莱切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法利莱切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法利莱切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法利莱切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