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6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永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印,男,系被告的儿子。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汤永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