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70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大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山东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涛,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海鑫装载机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