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833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战伟(系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5号四层3A72铺。
被告:广州市御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曾祥慰。
委托代理人:毛嘉茵,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思德,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战伟、广州市御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