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876号原告:揭阳市家盈现代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西郊学校前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凯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勃,男,汉族。
原告揭阳市家盈现代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揭阳市家盈现代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揭阳市家盈现代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家盈现代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揭阳市家盈现代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