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037号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快马厂社区快马张屯。
法定代表人牛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之鲜生鲜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46-13号1-2层。
经营者刘涛,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鲜之鲜生鲜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