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867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童星源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李壮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为,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百乐优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章文环。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童星源玩具厂诉被告汕头市百乐优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童星源玩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童星源玩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