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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唐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1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玉梅,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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