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379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路易斯·洛佩兹巴雷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龙秀,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龙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