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278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联明,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金澳美电器厂。
经营场所:嘉兴市秀洲区。
经营者:蒋秋和。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金澳美电器厂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