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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03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群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3区大宝路**号东方。

法定代表人:陈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晓群,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启胜,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狂热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嘉阳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狂热者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嘉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3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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