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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市梧桐老百姓通信设备惠惠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83民初544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市梧桐老百姓通信设备惠惠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梧桐老百姓通信设备惠惠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4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老百姓通信设备惠惠连锁店,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640147437。

经营者:陆惠忠。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老百姓通信设备惠惠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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