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初11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方加丰。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平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平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平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