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27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2401。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爽,北京市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新城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建军,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金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诉被告金乡县新城加油站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