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4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民初59号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生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

经营者:彭进文。

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夫人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以下简称皇室金夫人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金夫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特别授权,被告皇室金夫人影楼经营者彭进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金夫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带有“金夫人”字样及图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等材料;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8000元);

3、判令被告停止在其字号中使用“金夫人”文字;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89年,是重庆首家外商独资企业。

自成立开始即使用“金夫人”品牌,主营婚纱摄影,传播视觉艺术。

2002年12月28日,原告取得第1979849号注册商标证,享有“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摄影,出租婚纱礼服,有效期续展至2022年12月27日。

原告先后获得全国十佳摄影企业,中国婚纱摄影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市场连锁加盟十佳首选品牌等荣誉称号。

2006年10月,“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9月25日,原告申请并于2011年2月29日获得注册号为5629970号图样的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摄影、娱乐、健身俱乐部、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

被告于2009年1月4日成立。

2008年11月28日、2011年11月28日,被告两次以衡阳市石鼓区金夫人婚纱影楼名义与原告签订加盟协议。

2011年的加盟协议于2014年11月27日到期,协议到期后,被告未续签。

此后,被告继续使用“金夫人”及图。

嗣后,被告变更其店面为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在明知原告相关商标权的情况下,故意侵犯原告商标权,对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皇室金夫人影楼辩称:2008年,被告经人介绍了解后加入原告公司并缴纳了加盟费。

2014年11月,由于未得到原告的帮助和支持,便停止了继续与原告的加盟协议。

被告的名称是经过正规手续审理办下来的,符合所有的程序后再进行更改的,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

重庆金夫人公司提交了第1979849号商标续展证明、第5629970号商标证、商标驰字(2006)第117号批复、(2012)渝证字第29739号公证书、(2012)渝证字第29741号荣誉证书公证书、(2012)渝证字第29740号荣誉证书公证书、(2012)渝证字第29738号特许加盟合同书公证书、2008年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2011年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营业执照、侵权视频及截图、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皇室金夫人影楼对证据1-10、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皇室金夫人影楼认为证据11中的门店已经外包,不清楚该店目前的情况。

本院认为证据11能反映皇室金夫人影楼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还在使用“金夫人婚纱”及商标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重庆金夫人公司是经营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于200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对“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979849号)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核定使用范围为摄影;

出租婚纱礼服(截止)。

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2月28日自2012年12月27日。

2012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1979849号商标续展注册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

2006年9月25日,重庆金夫人公司申请“商标图”像注册并取得第5629970号商标证。

同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6)第117号《关于认定“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007年11月,被中国市场与品牌管理委员会授予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婚纱摄影”连锁中国市场连锁加盟十佳首选品牌(项目)。

2008年6月,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评定为“中国婚纱摄影行业标志性品牌”。

2010年12月26日,被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评级与认证中心授予“诚信中国·十大诚信企业”。

原衡阳市石鼓区金夫人婚纱影楼于2009年1月4日在衡阳市公司行政管理局石鼓分局注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彭进文,经营范围为摄影及婚庆服务、婚纱礼服出租和零售:婚庆用品、喜帖。

零售。

2014年11月25日,原衡阳市石鼓区金夫人婚纱影楼经工商局登记变更为皇室金夫人影楼,经营者、经营范围及地址均未变更。

2008年10月1日,彭进文与重庆金夫人公司分别签订了品牌加盟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约定彭进文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和平北路10号(原衡阳市石鼓区金夫人婚纱影楼)加盟重庆金夫人公司并授权彭进文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使用期限为3年,自2008年11月28日至2011年11月27日三年的加盟费90000元、广告费28000元及驰名商标宣传维护费4800元,双方均按约履行。

2011年11月,双方又续签了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的特许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并支付特许加盟费135000元。

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的商标等经营技术资产,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2014年11月2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加盟合同。

彭进文经营的皇室金夫人影楼在继续使用“金夫人婚纱”字样及商标图标识至2016年4月。

另查明,原告为委托律师已支付的律师费为5000元,差旅费60元。

本院认为,经济活动中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重庆金夫人公司系注册商标“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图”所有权人,其对“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图”商标享有处分权。

2008年11月28日、2011年11月28日彭进文通过与重庆金夫人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彭进文获得授权,在其开办的原衡阳市石鼓区金夫人婚纱影楼实际使用重庆金夫人公司“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和商标图标识。

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的商标等经营技术资产,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本案中,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约,彭进文变更原衡阳市石鼓区金夫人婚纱影楼为皇室金夫人纱影楼,其在变更后的门店及玻璃门窗上继续使用“金夫人婚纱”招牌和商标图标识,属于单独、突出使用“金夫人婚纱”字样及“商标图”,以其作为服务标识。

重庆金夫人公司和皇室金夫人影楼双方经营范围均是从事摄影服务,尤其是主营业务是婚纱摄影,因此两者在提供服务的性质、用途、消费群基本相同,应当属于相同服务。

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极易造成普通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皇室金夫人影楼的摄影服务与重庆金夫人公司存在一定联系。

未经重庆金夫人公司许可,皇室金夫人影楼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与重庆金夫人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重庆金夫人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皇室金夫人影楼对其字号的使用方式侵犯了重庆金夫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重庆金夫人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

皇室金夫人影楼辩称门店名称已经正规手续审理办理,亦符合所有程序,不存在侵权的行为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皇室金夫人影楼虽侵犯了重庆金夫人公司的“金夫人婚纱”字样及“商标图”等权利,但根据重庆金夫人公司所举证据,皇室金夫人影楼的侵权行为并未给重庆金夫人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公众对“金夫人婚纱”字样及商标图的评价因皇室金夫人影楼的侵权行为而降低的事实,故对重庆金夫人公司要求皇室金夫人影楼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皇室金夫人影楼不与重庆金夫人公司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系其签约自由表示,依法应予以尊重。

皇室金夫人影楼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金夫人婚纱”招牌及“商标图”没有合法依据和合法授权,显属侵权,应当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重庆金夫人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根据双方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三年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135000元(每年45000元),皇室金夫人影楼应支付重庆金夫人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自2011年11月28日算至2016年4月28日,按45000元/年的标准计算),合理开支酌情认定5000元。

综上所述,重庆金夫人公司主张由皇室金夫人影楼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中的65000元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招牌“金夫人婚纱”及商标图等与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品牌相关的物品;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6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衡阳市石鼓区皇室金夫人婚纱影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