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19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曾用名毛红),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水市。
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学英张某某,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全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张学英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岳妍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及辩护人李俊松、被告人张学英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张学英张某某以其租用的中山市东凤镇永南路73号、永南路78号中山市为据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假冒“美的”“”商标的电磁炉、电热水器、电压力锅等产品。
2015年8月31日,公安人员分别在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永南路73号、永南路78号中山市缴获假冒“美的”“”商标的产品、半成某半成品、配件等物品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43923.85元。
公安人员于2015年8月31日,在永南路78号门口将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张学英张某某抓获归案。
又查明:商标注册号为第5478887号的“美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电磁炉、电饭煲、电压力锅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商标注册号为第5478888号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电磁炉、电饭煲、电压力锅水器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美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中山市东凤镇永南路73号、78号住宅查获的标有“美的”“”商标的产品、半成某半成品、配件等物品均为假冒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注册证、深圳嘉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信、打假举报书、打假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认定“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案件移送书、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执行物(入库)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办案说明、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志评(2015)099号、10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价鉴字(2015)1354号、16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价鉴字(2016)5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深圳嘉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证明、承诺书、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被告人张学英张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金立牌手机通讯录截图、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中兴牌手机通讯录截图、被告人张学英张某某三星牌手机通讯录截图、覃某,4手机中的短信截图、证人毛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阁某龙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秦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覃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周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吕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人刘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学英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两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参与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南角西街26xx号南侧第三间住宅的非法活动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参与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南角西街26号xx号南侧第三间住宅的非法活动的证据是覃某,4、阁某龙阁某某、秦某2三名工人的证言,但阁某龙阁某某、秦某2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三名工人的证言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参与了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南角西街26xx号南侧第三间住宅的非法活动,故对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南角西街26xx号南侧第三间住宅查获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
关于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认为鉴定的金额过高的意见,经查,被查获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亦无法查明销售价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侵权产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部门通过市场调查并结合被害单位提供的有关价格证明材料等资料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侵权产品的价值,价格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且公诉机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选择了最低的鉴定单价用于确定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故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在中山市东凤镇永南路73号、78xx号的非法经营数额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两名被告人所提家中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家庭情况不是法定或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该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张学英张某某所提两名被告人均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对以此请求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一并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张学英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张学英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张学英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辩解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庆德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学英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缴获的假冒“美的”“”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配件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