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374号罪犯肖周清,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家庭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东二法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周清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肖周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周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
2015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
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已交罚金八万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周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周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