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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特克公司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510号
案件名称欧特克公司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特克公司,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10号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111McInnisParkway,SanRafael,CA94903USA)。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M.弗尔(RichardM.Foehr),副总裁、助理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被告: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郭诗斌。

原告欧特克公司与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欧特克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特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欧特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代理审判员  彭 秦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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