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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780号
案件名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汇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

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时文朝,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江苏汇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知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5月12日、2016年7月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分别向汇行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均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汇行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汇行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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