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中信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寿县寿春镇兴科电子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4民初23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中信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寿县寿春镇兴科电子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寿县中信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寿县寿春镇兴科电子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2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江苏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中信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余承品,职务不详被告:寿县寿春镇兴科电子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经营者:任勇,身份不详。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中信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寿县寿春镇兴科电子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