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352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危潮忠。
委托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美红,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