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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魅动音响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尼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魅动音响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尼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尼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深圳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魅动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庆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拓尼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竹花。

被告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艳。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拓尼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冠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46××××.6)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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