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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刘秀玉,靳红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5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先才。

被告刘秀玉。

被告靳红娟。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刘秀玉、被告靳红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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