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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州陈礼霞玩具经营部、连云港市白虎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州陈礼霞玩具经营部、连云港市白虎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海州陈礼霞玩具经营部,连云港市白虎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0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陈礼霞玩具经营部。

经营者:陈礼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龙。

被告:连云港市白虎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尧刚。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陈礼霞玩具经营部、连云港市白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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