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1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商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罗俊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洪卫,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西城区西三路**号。
负责人:罗俊国,总经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东营市河口区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东营市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东营市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