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初5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守成,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川,被告朱守成的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郭东武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