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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1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朱守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初5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守成,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守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川,被告朱守成的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德敬代理审判员  郭东武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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