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2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大隆发内衣服饰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民主路3095号。
经营者:窦光友。
委托代理人:尹兴玲,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凡忠,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大隆发内衣服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