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0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
被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萌萌添韵茗居茶庄。
法定代表人:李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萌萌添韵茗居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