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初9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凤阳县。
经营者:方学仕,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川,被告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的经营者方学仕到庭参加诉讼。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公司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其拥有的“古井贡”系列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
2015年在“华樽杯”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活动中,“古井贡”以375.55亿元的品牌价值位列安徽省酒企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2015年7月24日,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处查获的标注为“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文字及图”商标的白酒27瓶、“古井贡酒原浆五年文字及图”商标的白酒8瓶,系列假冒产品。
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故请求判令:1、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负担。
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赔偿其损失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以“其公司已与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凤阳县梅市经纬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