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625号原告: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常宏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雏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福振,经理。
被告:中国少年先锋队山东省工作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雏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少年先锋队山东省工作委员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