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46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响林,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盘明勇,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瑶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新宝华家电商场,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华大厦一楼。
经营者颜娟芝,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新宝华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