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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辖终411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飒飒金属有限公司,江苏劲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飒飒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未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劲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平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玲,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飒飒金属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8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飒飒金属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内,而实际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江苏劲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上诉人上海飒飒金属有限公司虽称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在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地址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应以该地址作为其住所地。

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XXX号XXX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奉贤区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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