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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兴文达文具行、市北区三川福定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520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兴文达文具行、市北区三川福定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兴文达文具行,市北区三川福定文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520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伟,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卫明,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兴文达文具行。

经营者林伟洪。

第二被告市北区三川福定文具经营部。

经营者房建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兴文达文具行、市北区三川福定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兴文达文具行、市北区三川福定文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兴文达文具行、市北区三川福定文具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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