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47号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ReinhardHübn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艳。
委托代理人宋合成。
被告段国秀,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唐宁,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国秀、唐宁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6)沪73民初146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也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6)沪73民初146号案件可并案处理。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沪73民初147号案件,将该案所涉纠纷并入(2016)沪73民初146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