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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72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与被告李伟庭外和解,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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