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6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台江区大利嘉新旺盛通讯器材店,经营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经营者林国富。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台江区大利嘉新旺盛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