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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方俊与永康市优浩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416号之一
案件名称郑方俊与永康市优浩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方俊,永康市优浩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16号之一原告郑方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优浩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陶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朱陶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美群,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方俊与被告永康市优浩特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永康市陶然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方俊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方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方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郑方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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